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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4节(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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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壹拾肆不满壹拾陸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影响日常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壹拾陸不满壹拾捌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杜庸说道。

“哦?这么说,本案的被告人不一定会被判刑?”李明博心中一动,对于被害人来说这未必是好事,但是对于辩护人来说,这可是个好机会,说不定可以打出名气。

“不见得。根据上述规定,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关于‘轻微暴力’的认定。

轻微暴力的判断标准,可以从实施暴力的方式、强度,以及是否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后果来分析判断,但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还是有一定区分的。

比如,同样是持刀强抢,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由此所表现出的主观恶性与对被害人的威胁程度有所不同。

成年人即使只是持刀威胁,未实际用刀伤害被害人,一般也应认定超出了‘轻微暴力’的范畴,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

而未成年人持刀强抢,则要结合是否实际动刀伤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其他危害后果,综合认定是否属于‘轻微暴力’。”杜庸说到此处,被李明博打断了。

强将手下无弱兵

“我反而觉得未成年人持刀更危险,成年人可能还会有个度,不会轻易下杀手。但是未成年人就不好说了,那就是个火药桶,不知道什么时候热血上头就会不管三七二十一的一顿乱捅,真玩命啊!有一股子愣头青的劲头。”李明博反驳道。

“嗯,你说的是现实问题,但是那帮一辈子连架都没打过的理论派可不这么认为。要不然怎么说法治需要律师贡献力量呢。”杜庸笑道。

“嗯,我明白您的意思了,咱们是奋战在法律一线的人,正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法律公不公平,正不正义,咱们最有体会,所以咱们才有推动法治进步的资格。”李明博一怔,立刻醒悟过来,回道。

“这些都是题外话,既然现在有司法解释和各种规定,咱们也得按照规矩办。回到咱们刚才的话题。

第二个问题,关于‘少量财物’的认定。

少量财物的判断标准,可以参考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以1000元以下的财物为标准。

但并不是说使用轻微暴力强抢了数额超过1000元的财物就一定会被认定为抢劫罪,绝对不能搞一刀切。

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也是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之一。

第三个问题,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情节严重’。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但是上述解释并未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我看来,未成年人在适用上述规定时,应该与成年人相区别。”杜庸说道。

“这么说的话,本案被告人多次抢劫未成年人的钱财,造成了一定的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情节严重,应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明博刚刚升起的希望一下破灭了。

“是的。

本案公安机关立案的罪名是抢劫罪,而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却改成了寻隙滋事罪,罪名不一致。但我个人认为,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是对的。

首先,本案中,二被告人均系破瓜之年,不满贰个玖的男子,根据《两抢意见》的规定,对于破瓜之年上下的男子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从被告人使用的暴力、威胁手段的强度看,被告人共作案八次,其中有3次采用持匕首威逼的方式作案,其余几次均未持匕首,而采用威胁、恐吓,或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作案,均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的后果,可以认定为轻微暴力。

从抢劫的数额来看,二被告人作案八次累计抢了不到二百元,数额较小,可以认定为强抢少量财物。所以对被告人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其次,从主观方面分析,二被告人具有寻衅动机,从作案时间、地点看,被告人8次作案中有3次发生在白天。而且多次选择在同一地点作案。

再次,从作案对象看,本案被害人均为不满破瓜之年的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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