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历史 |

第447节(1 / 3)

加入书签

“是我亲手将农药递给了我母亲,眼睁睁的看着她将农药喝下,再眼睁睁的看着她痛苦的结束了生命,我知道她是为我好,不想再拖累我……”说到此处,被告席上的荣阳双手掩面,肩膀抖动起来,再次抬头时已是满面泪痕:“我有罪,无论法院如何判我,我都认……”

“被告人荣阳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片刻后,审判长继续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量刑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本案与一般的故意杀人罪不同。他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认为,就本案而言,无论是从被告人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还是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来说,被告人的行为都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况,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从《刑法》的规定上来看,故意杀人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处理上要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精神。

而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辩护人认为,处理上应体现依法从宽的政策精神。特别是发生在亲属间且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更小,处理上更应体现从宽的政策精神。

本案中,荣阳完全是为生活所迫,根据母亲吕艳兰的意愿前往购买农药并向其提供农药。

被告人荣阳作案时仅是将农药递给吕艳兰,由吕艳兰决定是否喝下,而没有采取强行灌药的方式。其行为虽然造成了吕艳兰死亡的结果,但也帮助吕艳兰实现了解除病痛折磨的愿望,故被告人的杀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荣阳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主要通过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情节,以及是否有前科劣迹等方面来体现。

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有前科劣迹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往往大。对于那些犯罪动机可宽恕性强,民众普遍在道义上给予同情理解的行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通常较小。

本案中,被害人吕艳兰长期遭受病痛折磨,多次产生轻生念头并请求其子荣阳帮助其自杀。吕艳兰共生有二名子女,但其一直与被告人荣阳共同生活,并仅由荣阳照料和负责医治。

特别是吕艳兰患有脑中风等疾病导致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二十多年来,被告人荣阳始终悉心照料,其是在吕艳兰多次请求下,出于为吕艳兰解除疾病痛苦,才顺从了吕艳兰的请求,其情可悯。在众亲友和邻居眼中,被告人荣阳是一名‘孝子’。

而且,被告人荣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由此可知,被告人荣阳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应当认定荣阳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

被告人生活所在的村子属于百年贫困县下面边远山区的小村子,生活条件本就不好,每年为了果腹,村里人已经拼尽全力,被告人母亲病倒后,荣家的生活条件更是一落千丈,被害人是在生活和病痛的双重折磨下选择的轻生。

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去评价一个人的行为好坏很容易,但是如果换位思考,又有几人能做到像被告人这样照顾母亲二十余年。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荣阳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况,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杜庸发表完辩护意见后,心情非常沉重。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杜庸发表完辩护意见后,法庭内一片安静,旁听席上很多人向辩护席上的他投去了敬佩的目光,并竖起了大拇指。

……

休庭后,合议庭进行了当庭宣判。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人荣阳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亦相对较轻,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情形,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同时,荣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和具体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荣阳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悔罪态度以及众多亲友联名求情等因素,决定对荣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232条、第67条第三款、第72条、第73条之规定,以荣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审判长宣判道。

虽然之前杜庸有心理准备,但是他没想到法院会判被告人荣阳缓刑。不过细想,杜庸也就明白了,这个案子在社会上的影响太大,法院既然敢公开审判,又邀请了众多的媒体,肯定是在开庭前就已经有了一个能为公众所接受的判决结果。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