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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节(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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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指手画脚没用。

即便知道自己生如蝼蚁,也当立鸿鹄之志;即便自己真的命薄似纸,也应有不屈之心。否则来这世上走一遭是为了啥?就为了造大粪?!

老王啊,你别太走心,被告人怎么选择,不是律师能决定的,过去就过去了。”方轶规劝道。

“是,你说的对。”王德友说道:“只是可惜了……”

或许是自家也有孩子的缘故,这案子办的……王德友心里总感觉很拧巴。

“一审怎么判的?”方轶问道。

“以虐待罪,判了管向宏有期徒刑七年。”王德友说道。

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管向宏长期对与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家庭成员进行殴打,致被害人伤后不及时对被害人进行诊治,造成被害人因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管向宏的行为同时也触犯了故意伤害罪罪名,由于故意伤害罪罪名涵括在虐待罪的罪名概念中,应被虐待罪吸收,二者属法条竞合关系,故管向宏应以虐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成立。根据管向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管向宏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揭开谜底

“啥玩意?虐待罪,七年?”方轶一怔。

“是呀,就是这么判的。”王德友说道。

“不对,这案子判的有问题。怎么可能是法条竞合呢。检察院抗诉没?”方轶看向王德友,问道。

“抗诉了。”王德友回道:“检察院认为:

第一被告人管向宏的虐待行为不能吸收其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不是法条竞合关系,原判对法律理解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

第二,管向宏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应当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量刑不当。”

“二审怎么判的?”方轶问道。

“你先说说哪有问题,说完,我再告诉你的二审是怎么判的。”王德友笑呵呵道。

“你钓鱼呢?故意留个钩子,等着我。”方轶一笑。

“你说说,说说吧……,咱们兄弟还藏着掖着,又不是给当事人咨询……”王德友不接他的话茬,只是一个劲的催促。

“这案子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法院判的是虐待罪,我觉得检察院定的罪名是对的,抗诉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把两个罪名的关系弄错了。

这两个罪名……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判的刑期可差多了。”方轶说道。

“你给解释解释。”王德友坐正了身体,上身前倾,双眼盯着方轶。

王德友还是比较了解方轶的,你介绍个案情给他,方轶肯定会自动的开动大脑分析案情,这也许就是职业病,就像搞反扒的警察,看谁都像贼,完全是条件反射。

“好吧,刚才你在介绍案情的时候我就在想,长期虐待和致人死亡之间的法律关系。咱们先说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吧。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罪名的构成要件,而这数个罪名之间又存在着交叉关系或包容关系,但在定罪量刑时只能适用其中一个罪名而排斥其他罪名的适用。

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而该数个罪名之间并无必然包容或交叉关系。

所以判断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关键在于两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尽相同,并不存在构成要件上的交叉或包容关系。具体来说:

首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具有家庭成员关系时才构成。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其次,虐待罪在主观上是想使被虐待者的肉体和精神受到摧残、折磨,行为人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的结果,被害人所以致伤、致死是由于长期虐待的结果。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积极追求或放任伤害后果发生的。

再次,虐待罪侵犯的是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最后,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和一贯性,这是引起被害人致伤、致死的原因,一次的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更不足以造成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对被害人身体的伤害一般情况下为一次形成。

那个被告人叫什么来着?”方轶说到此处,突然问道。

“管向宏。被告人叫管向宏。”王德友回道。

“嗯,我认为本案的被告人管向宏实施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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