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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节(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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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如果被害人没有给钱,被告人说手表是p资,那性质就不同了。

“给了。”沙丛丛点头道。

“被害人的手表为什么会在你家?”检察员问道。

“是我拿的,当时他去卫生间了。我走的时候顺手放到了包里。”事到如今沙丛丛也没什么好说的。

“事后,被害人找过你吗?”检察员问道。

“找过,他问我是否看到手表了,我告诉他没看到。后来他告诉我那块手表不值钱,但是对于他来说有纪念意义,如果我能找到,他会给我一千元奖励。”沙丛丛回道。

“你知道被害人的身份吗?”检察员问道。

“不知道,干我们这行不能随便问别人的身份。”沙丛丛答道。

“审判长,公诉人问完了。”检察员完成了发问。

“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看向方轶。

“被告人沙丛丛,你当时取走手表时,是否知道手表的品牌和价格?”方轶问道。

“不知道,我只是看到桌上有块手表,当时也没觉得那块手表怎么样,就放到了包里。”沙丛丛回答。

“你当时觉得那块表值多少钱?”方轶问道。

“我当时并不觉得那块表值钱,也就八九百,一千元左右,所以就拿走了。我觉得那块表不太值钱,即便丢了,对方也不会怎样。”沙丛丛回道。

“你在拿手表时,桌上都有什么?”方轶问道。

“有一个烟灰缸,一个防风打火机,一盒华子,没有其他的东西。”沙丛丛想了下回答。

“你拿走被害人的手表是出于什么目的?”方轶继续问道。

“我想报复他。因为他对我非常粗暴,给我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所以我想报复他,让他付出一定的代价。”沙丛丛解释道。

……

一切起于贪念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抬头看向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沙丛丛秘密窃取被害人数额巨大以上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盗窃的地点是在被害人租住的连锁酒店房间内,被害人无论将自己的手表放在何处,均应认为被害人仍实际占有该手表。

二、被告人自认,她拿走被害人的手表是因为在x交易过程中被害人的行为粗暴,她拿走手表的目的是为了泄愤,由此可见被告人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被告人在被害人去卫生间之际,将该表拿走,属于秘密窃取。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沙丛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巨大以上物品的目的,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被告人盗取的手表品牌为宝珀,价值为十二万四千元,盗窃数额巨大,我们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完毕。”检察员发言道。

方轶看了对面的公诉人一眼,心道:这家伙可以啊,庭下肯定做了不少功课。

……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针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沙丛丛对所盗手表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不应按照手表的实际价值对被告人进行处罚,应免除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对手表的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

第一,被害人将价值如此巨大的手表随便放在桌上,与香烟和打火机放在一起,使沙丛丛产生该表价值一般的错误认识。

第二,被告人沙丛丛归案后,在历次讯问中,始终不能准确说出该表的品牌、型号等具体特征,而且一直认为该表只值千元左右。这表明其对名表确实一无所知,也不关心该表的实际价值。

第三,被告人沙丛丛将手表带回家后,既没有马上逃走、也没有将手表处理掉,只是放在了不带锁的抽屉里,这说明被告人对该表的实际价值没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被告人知道该表的实际价值,是不可能不妥善存放的。

第四,被害人在给被告人打电话询问手表的过程中,始终未说手表的实际价值,仅称该表‘对自己意义重大’,并表示手表并不值钱,愿拿出一千元作为奖励,拿回手表。

以上情况,加深了被告人对所盗手表的实际价值的误认。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顺手拿走他人手表的行为,主观上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被告人当时确实没有认识到手表的实际价值。

也就是说,被告人主观上只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内容,而无非法占有‘数额巨大’财物的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沙丛丛对手表价值存在严重的认识错误,其所认识的数额远远低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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