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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节(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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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主体。

本案被害人机加工厂虽然规模比较大,管理方式类似于企业,但它仍然是个体工商户,法律意义上仍为个人。

因此,该加工厂所聘用的司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厂的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方轶解释道。

“哦,您这么一说,我就通透多了。”杜庸点头道。

“本案中,被告人牛慎仪不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占有下的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的实质是将自己临时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

被告人牛慎仪作为个体工商户机加工厂雇佣的司机,受托负责运送机加工厂的原材料和产品,这种雇佣委托关系,使双方就所交运的货物已形成一种实质意义上的代为保管关系。

换句话说,被告人牛慎仪作为为个体工商户送货的司机,对车上的货物负有代为保管的义务,但其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逃匿,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侵犯了机加工厂的财产所有权,所以我认为,其行为构成侵占罪。”方轶接着解释道。

送佛送到西,既然给团队成员分析案情,怎么也得分析透彻了,不能把话说一半就停了,那样不利于团队成员专业水平的提升。

一个团队的专业实力不是由专业水平最高的那个人决定的,专业水平最低的那个人会拉低整个团队的水平。所以方轶要提升团队的专业水平,创口碑,就不能藏私。

侵占案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所以这个案子的自诉人是机加工厂,杜庸虽然也觉得这个案子被告人应该构成侵占罪,但一直不通透,所以才会来找方轶请教。

半个月后,法院的判决再次印证了方轶的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慎仪将代为保管的自诉人价值十二万元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牛慎仪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缴获的赃款七万元返还给自诉人。

当然这都是后话,此时的杜庸是不知道的。

“孟广达最近怎么样?是不是已经忙的脚打后脑勺了?”方轶笑呵呵的问道。

“达哥挺拼的,不管大案子还是小案子,只要分给他的,有钱赚,他都接。”杜庸很客观的评价道。

“嗯,咱们团队就你们三个律师,我会尽量把案子分配的均衡一点。你们放心,如果有肥活儿,我不会抱着不放,只要肯干,大家都有的赚。”方轶微笑道。

“您放心,不用您说,我们也会努力。”杜庸回道。

能当律师谁都不傻,如果老板有私心,把肥活儿都给了一个人,或者自己抱着不放,很快其他律师就会知道,用不了多久团队内部就会离心离德,整个团队长久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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