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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节(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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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但是,本案被告人唐仁国到公安机关的真实目的并不是投案,而是了解被害人是否死亡。此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虽然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因其欠缺自动投案这一条件,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不具有自首情节。完毕。”检察员对方轶的辩护意见进行了自认为最有力的回击。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耷拉着大眼皮,看着手中的案卷,说道。

“针对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及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意见:

一、被告人与江三复具有合谋抢劫的故意。

虽然在网吧,被告人唐仁国找江三复去超市搞钱时,告诉江三复凌晨去自家超市,没人值守,但是当二人撬开后窗,爬进唐家的小超市后,却发现被害人唐明在休息室内。

如果按照之前商议的结果,此时二人应停止搞钱的行为,离开小超市,但是事实上二人并未离开唐家的超市。

被告人安排江三复在门口望风,后者欣然同意,被告人进入休息室后向被害人要钱不成,针对被害人的反抗实施了暴力。

此时两人行为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由盗窃变为了抢劫。而且在事后,江三复进屋发现倒在床上的唐明,并未制止被告人的行为,而是参与了‘翻钱’和分钱,由此可见两人具有抢劫的故意。搞钱的含义已经变成了抢劫。

二、即便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被告人在被抓后如实供述的行为,也为警方破案提供了便利,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完毕。”

方轶见对方把投案自首的事摆弄的这么明白,那就别硬扛着了,退一步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如实供述的情形予以考虑。

……

庭审结束后,休庭十分钟,此后审判长当庭进行了宣判。

经审理后,中院认为:被告人唐仁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唐仁国虽与被害人唐明系家庭共同成员,但唐仁国仅仅短时间参与了小超市的经营,不是超市财产的所有人。唐仁国以暴力强行占有他人合法财产,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仁国的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的罪名不当。中院判决:被告人唐仁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无期徒刑对一个二十来岁的年轻人意味着什么,旁听席上的贾宗霞非常清楚,唐明也清楚。庭审结束后,唐明没有任何表示,起身离开了法庭。

贾宗霞眼睁睁看着儿子被押走后,也失魂落魄的离开了法院。结果虽然不是很好,但是贾宗霞基本上可以接受,也符合当初方轶跟她说的预期。

判决书发下来后,方轶再次来到看守所,会见唐仁国。

“判决书已经发下来了,生效后,你将被移送监狱服刑。有什么话需要我转告你母亲的吗?”方轶问道。

“麻烦您告诉我母亲,我错了!等我出去了再报答养育之恩。让她保重身体。”唐仁国犹豫了片刻后,看向方轶说道,他的眼中满是悔色。

“嗯,我一定把你的话转达给你母亲。你要上诉吗?”方轶问道。

“不了,法官说的对,做了就得认,该承受的跑不了。对了,我那个朋友黄毛……怎么样了?”唐仁国犹豫了下,问道。

我怕半夜做噩梦

自从案发后,唐仁国至今没有见过黄毛,之前警方让他打电话联系黄毛,但是黄毛的电话关机了,根本联系不到人。

“开庭前你母亲给我打电话,说是黄毛的家人被叫去公安机关认人了……”方轶说道。

“认人?黄毛怎么了?”唐仁国立刻睁大了眼睛,惊愕的盯着方轶的脸问道。

“有人在河边发现了他,警察到达现场后,经过勘察,认为是抢劫杀人,有搏斗的痕迹。死亡时间大约是在你的案子案发后的三日内。

根据警方的推测,可能是黄毛漏了财,被人惦记上了……,现在案子还没有破……”方轶缓缓的说道。

听方轶说完,唐仁国用手使劲搓了搓脸,强忍着泪水:“是我害了他,如果当时我不叫他一起去,他就不会被人抢,也不会死……”

出了看守所,方轶给唐仁国的母亲贾宗霞打去了电话……

方轶回到办公室后,靠坐在办公椅上,头枕着椅背,望着天花板,什么都不想想,什么都不想做。他在放空大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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