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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节(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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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追缴时,不仅要追缴当年收受时的房屋价值,而且会追缴房屋本身。也就是说,受贿数额按照当时的房价确定,但是房产要全部追缴。

如果在收受房屋后又将房屋出售的,如果购房人属于善意取得,则法院会追缴被告人所获得的卖房款。

您的情况与上述情况不太一样,属于收受款项后购买房屋,属于另一种情况。”方轶解释道。

您这又何必呢!

方轶认为周英琪说的未必是实话,所以他把收受房产的情况也说了下。让她心里有个准备。

“那像我这种收钱后买房的,怎么处理?”周英琪问道。

“对于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原则上也应当追缴房屋本身或者与房屋追缴时等同价值的现金。

对于房屋购买资金来源既有受贿款项,又有合法收入的,应当追缴房屋价值中受贿款项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增值)。

比如,你购买京城的房屋,购房款中的三分之一属于受贿款,剩余三分之二的购房款属于你的合法收入,购买时房屋价值六百万元。案发后房屋价值涨到了九百万,应当追缴的份额就是三百万元。

至于你说的车辆,司法实践中,对于汽车等物品,贬损情况较为严重,追缴时价值一般低于收受时价值,按照法律规定一般也应当追缴原物,但司法机关查封、存储以及日后拍卖此类物品皆存在不便。

对于此种情况,如果你主动提出以收受时价值的同等现金进行折抵的,法院一般会允许,并结合你的退赃表现综合认定是否属于“积极退赃”,进而在量刑中予以适当考虑。”方轶解释道。

“哦,这么说我的房子和车子都有被追缴的可能!有没有办法保住房子?”周英琪问道。

“司法实践中,如果家属提出保留房屋,缴纳现金的请求,法院可以审查被告人及家属的实际居住情况,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同意家属请求的,一般是以追缴的时间点为基准计算房屋价值,缴纳同等数额的现金。”方轶道。

“哦,等于我要想保留房子就得按照现在的房价折合现金,交给检察院,是这样吧?”周英琪道。

“是的。不过您也不用担心,其实检察院认定的受贿数额未必会被法院全部认可。”方轶道。

“检察院认定的数额,难道法院会不认?”周英琪疑惑道。在她的潜意识里,检察院认多少受贿数额,法院就会判多少。

“这不一定,两个机关的权限不一样,认定的犯罪数额不一定会完全一致。”方轶微笑道。

“您刚才说的积极退赃,我家里人之前给检察院交了二百八十万。检察院说量刑时会考虑。”周英琪道。

“嗯,积极退赃对你的量刑确实有好处。”方轶道。

送走周英琪后,方轶和周颖回到了办公室。

“方律师,她刚才说的款项跟案卷中的款项都能对上,案卷中赵晓杰的供述与她的供述基本一致,他们之间确实是情人关系,而且发展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看来她说的没什么问题。”周颖拿着谈案笔录说道。

“从现有的材料来看,确实如此。我们是她的辩护人,要从案件事实着手,为她的利益寻找突破口,他们之间的情人关系对案件有利,所以我们可以借助这一点进行辩护。

我们只需要从检察院认定的受贿款项中找出存疑的部分和可以合理解释的部分,将之去掉,我们就胜了。”方轶道。

“那……我们这样做会不会有帮助被告人逃避惩罚之嫌?”周颖眨巴着大眼睛,半开玩笑道。

“呃……,你换个角度想下,检察院指控犯罪是不是应该证据确凿,经得起推敲?”方轶反问道。

“嗯。”周颖点了点头。

“我们律师不是裁判者,也不是掌控公权力的人,只是利用我们的专业优势,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我这话说的没错吧?”方轶又问道。

“嗯,没错。”周颖道。

“所以,我们是不是有义务用我们的法律知识和社会常识,去帮助检察机关确认指控的罪名是否适当,证明犯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不让有罪的人逃脱制裁,不让无罪的人被冤枉?”方轶接着道。

“好像是这个道理。”周颖歪着小脑袋想了想道。

“所以我们不是助纣为虐,如果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正确,提供的证据无懈可击,又哪有我们发挥的余地,你说对不对?”方轶微笑道。

“嗯,您说的对。”周颖道。

“好了,办刑事案子千万不要有心里负担,只要对得起良心,放手去做就是了。除非你的出发点就是错误的,就是为了捞人。”方轶道。

“我明白了。谢谢方律师。”周颖俏皮一笑道。

“好了,你去忙吧。我要好好想想突破口的问题。”方轶挠了挠头道。

年轻的朋友们我们来相会,荡起小船儿暖风轻轻吹,花儿香,鸟儿鸣,春光多明媚,欢声笑语绕着彩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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