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历史 |

第191节(1 / 4)

加入书签

“估计够呛,明天我去法院阅卷。”方轶在公众场合不太愿意过多的谈论案情。

谢友和点了点头:“估计跟我推断的差不多。下午所里有个重大刑事案件的研讨会,听说律协的人会过来,你要不要参加下?”

“我下午得去检察院沟通案情,可能赶不上。”方轶一笑道。

“嗯,不去也好,都是些大话空话,没个吊用。”谢友和低声道。

“你儿子怎么样?还在市里吗?”方轶问道。

“没有,被派去京城了。在那边做西厨。”谢友和道。

“工作不用你操心,媳妇不用你操心,你算是捞到了。现在就等儿子结婚抱大孙子了吧?!”方轶笑道。

“哎!现在年轻人压力大,娶媳妇得有房子吧,一座房子压死人啊!”谢友和叹息道。

“你家不是有房吗?发什么愁啊!”方轶不解道。

“不是你说的那样。我家就一套大三居房,如果在本市买房,我压力不大,从银行贷点款,我们两口子的工资加退休金就够还贷的,日常生活质量不降。

现在儿子去了京城,那地方房价贼高,一平米好几万,买套房我们都得成佃户,天天年年的给银行打工。生活就只剩下活着了!你说我能不愁吗?!”谢友和无奈道。

“很多事都是我们无法预料也无法把控的,说不定你儿子的外国媳妇不要京城的房,人家自带嫁妆,给你弄个城堡住。”方轶笑道。

“借您吉言,我倒是希望他们去国外定居,这样我们两口子也少操点心。不用成房奴,不用操心孙子的学区房。”谢友和叹气道。

下午的时候方轶去了县检察院,接待他的不仅是曹晓雪还有她师父,之前见过的那位中年女检察员——李检察员。

“方律师,我就不跟你绕弯子了,之前案件移送后,我师父李斌跟我们沟通过关于追缴赃款的事,我也看过你提交给公安部门的那个案例。

既然你代表盛丰集团来找我沟通追缴赃款的事,我和我师也商量了下,觉得这事关键在打赏款项的定性上,是属于赠与行为,还是属于交易行为。这个定性将直接影响我们是否追缴赃款。”曹晓雪冷冷道,一双美丽的大眼中依旧冒着冷冷的光。

“方律师,我们想听听盛丰集团的意见。”李检察员微笑道。

“嗯,感谢两位能抽出宝贵的时间和我沟通追缴赃款的事,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给予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我认为,犯罪嫌疑人与主播之间没有购买服务的约定,打赏行为应该属赠与行为,主播所得的全部赏金应全额追缴。”方轶道。

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打赏行为是属于赠与行为还是属于交易行为存在分歧,但是对于方轶来说,那个理论有利于盛丰集团利益的最大化他就用那个。只有说服了检察院才能进一步的让检察院与法院沟通追赃事宜。

“我不这么认为,根据直播的业务模式,犯罪嫌疑人的打赏行为是他与网络主播间的交易行为,犯罪嫌疑人打赏是为了让主播为其表演,获得精神上的愉悦感,实质上双方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并非赠与。

虽然嫌疑人使用的是非法所得,也就是赃款,但是出于保护交易秩序的目的,打赏的钱不应被纳入追缴范围。”曹晓雪反对道。

呦呵!时隔三日当刮目相看,这丫头片子长本事了,不用点力气看样子无法说服这两位。

“嗯……,我不同意你的说法。就算是犯罪嫌疑人与主播之间的打赏行为超出了赠与的范围,属于消费行为,但是犯罪行为人使用的款项是非法所得,说白了是赃款。

我认为如果打赏的钱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收入,那么他打赏多少,都属于他的消费,不存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但是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是赃款,根据《刑法》的上述规定,应该被追回。”方轶辩解道。

不简单啊!

“直播打赏是一种消费行为,虽然犯罪嫌疑人打赏使用的款项是赃款,但是不能否认其行为仍是民事行为,所以我认为本案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赃款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案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也就是说,追缴赃款过程中是可以使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李检察员道。

“嗯……您说的有一定道理,法理上似乎也说的通,但是有一点您可能忽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案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给予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