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历史 |

第169节(2 / 4)

加入书签

道,检察员不过是再确认下案件事实,走个程序,云齐很配合。

轮到方轶发问时,更简单,捡有利于上诉人云齐的问题,问了两个,便结束了发问。案件的争议焦点不再事实上,而在于法律的适用上,因此方轶不想在事实上耽误时间。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和上诉人有没有新证据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新证据!”三方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首先由上诉人云齐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罪名,但是我认为一审法院判我三年有期徒刑过重……,最后我恳请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进行改判。”云齐啰里啰嗦的说了一顿。

“上诉人云齐的辩护人进行发言。”审判长沉着脸道。

“好的,审判长。”

说完,方轶酝酿了下,接着说道:“辩护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标准为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

根据上述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即“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法定刑升格(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标准为一百万元。

挪用公款罪相较于挪用资金罪而言是重罪,根据上述解释之规定,重罪法定刑升格数额标准为一百万元,作为轻罪的挪用资金罪法定刑升格数额标准却只有十万元,这显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无法做到罚当其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立法本意,并参照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数额标准,应为二百万元以上。

本案中,上诉人云齐挪用村委会的资金总额为十五万元,不符合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数额标准,仅符合“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标准,故对上诉人云齐的挪用资金行为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云齐的挪用资金行为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请法院依法改判。辩护人建议对上诉人处以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罚。完毕。”方轶道。

当事人的话还真不能全信!!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转动大眼睛,看向公诉人席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完毕。”男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用语的统一性要求,同一法条中的同一用语一般应做出同一解释。

挪用资金罪的两个刑档中的“数额较大”均处于同一罪名同一条款中,应当作同一解释。

既然“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与“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中“数额较大”的都是十万元,那么同一罪名中的“数额较大不退还”中的“数额较大”也应当以十万元为量刑的。

因此,我们认为,上诉人云齐挪用资金十五万元用于投资,至今未能退还挪用的资金,其行为被认定为“数额较大不退还”与事实相符,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故一审量刑适当。”男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挪用资金罪两个刑档中的“数额较大”不应作同一解释,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2015修正)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挪用资金罪分为两个量刑档次。

第一个量刑档次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个量刑档次为: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情形的数额,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该《解释》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根据该《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