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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节(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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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罪名有什么区别吗?我的意思是这两个罪名,那个判的会重一些,那个会判的轻一些?

方律师,如果我哥哥确实犯了罪,其实相对于罪名来说,我更关心我哥哥会被判多少年。”彭华雁把她的真实想法告诉了方轶。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方轶说道。

(上述第二百七十一条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现行有效的《刑法》已将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方律师,您刚才说的把我弄糊涂了,职务侵占罪分五年以上和五年以下,盗窃罪判刑分三个挡,应该怎么适用?”不待方轶说完,彭华雁不解的看向方轶道。

“您听我给您解释完就明白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23号,二零一三年失效)的第二条,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虽然该23号解释已经于二零一三年一月被废止,但是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该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具有参考价值。

您哥哥盗取了价值五万三千八佰余元的公司财物,如果按照盗窃罪量刑,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您哥哥盗取的财物数额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将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判多少年刑期,法官是有自由裁量权,情况不容乐观。

如果按照职务侵占罪量刑,根据您哥哥盗取的公司财物价值属于‘数额较大’,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比较而言,同样的犯罪数额,职务侵占罪会比盗窃罪判的轻很多,刑期也短很多。”方轶解释道。

(二零一六年三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八日起施行。

该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该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该司法解释对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数额进行了重新确认)

彭华雁不仅人长得漂亮,头脑也非常好使,一边是数额巨大,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另一边是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她已经明白了方轶的意思。

“方律师,我哥哥的案子您有几成把握?”彭华雁问道。

“五成!”方轶道。他可不敢把话说的太满,庭审时什么情况都有可能发生。

“嗯,我哥哥的案子就拜托您了。”彭华雁道。

送走了彭华雁,方轶下楼回到了工位。就在这时,钱文跑了过来。

“方律师,我跟肖旺的女儿联系过了,但是对方不愿意见肖旺。说一辈子都不会原谅他。”钱文紧锁眉头道。

“哎!她就是现在想见也见不到,案子还没判,只能律师见,家属见不到人。这样,你跟他女儿说,肖旺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要不要见她父亲最后一面,让她自己决定。跟她要个地址,判决书下来后,你邮寄给她。”方轶道。

小样吧,我就不信辩不倒你!

“万一没被判死刑呢?”钱文道。

“那更好!时间会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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