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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节(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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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

二、一人有限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

一人有限公司的意志是否独立是判断其是否具备单位犯罪主体适格性的实质要件。兰英公司的股东与管理者同为一人,一人有限公司的意志虽然来源于唯一股东钟兰英,却与自然人意志不可混为一谈。

兰英公司与被害单位签署材料供应合同和加工合同,系股东钟兰英为了公司利益在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的特定行为,钟兰英的行为应当被视为兰英公司的决策,而不是钟兰英的个人意志。

当然,还要看权利是否被滥用,如果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了偿还个人债务,以公司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好处归个人所有,则公司成为个人犯罪的工具,显然不能当作单位犯罪来处理。在本案中,钟兰英签署的业务合同,所得利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其虽有转移资金的情况,但也是为了公司利益,其个人未使用相关资金。

所以,兰英公司虽然是一人有限公司,但是具有独立意志。

三、兰英公司是否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必须要有一定的场所、人员和组织机构,股东行使公司法所规定的职权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置于公司备案。

根据现有证据判断,兰英公司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具有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

钟兰英的行为是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而且其目的是追求公司利益或履行公司职责,应当被视为兰英公司行为。

四、兰英公司是否依照公司章程经营。

具有独立人格的一人有限公司应当有自己的章程和特定宗旨,公司的章程、宗旨等还要符合法律规定。

兰英公司系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的有限公司,其公司的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从目前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兰英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存在违法的情况。兰英公司一直在按照公司章程经营运转。

五、兰英公司是否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

首先,兰英公司系依法成立,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依法取得了法人地位。

其次,兰英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而且一次性缴足了注册资金。(二零一四年三月以后注册的公司,注册资本为认缴制,之前注册的公司为实缴制)

本案中,兰英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被告人钟兰英是该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

兰英公司成立之后依照章程规定的营利宗旨进行运转,公司在经营中相对独立,具备《公司法》要求的治理结构,被告人钟兰英作为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利益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应当被视为公司的独立意志。

兰英公司具有独立的财务状况,可以与钟兰英的个人财产明确区分,虽然进行了合同诈骗行为,但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钟兰英在收取货款后系用于其个人开支。

综上,兰英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钟兰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利益而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应当被视为兰英公司的行为,所以本案应构成单位犯罪。而钟兰英作为兰英公司实际控制人,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完毕。”方轶道。

方轶这一番长篇大论,说的对面的两名检察员直皱眉头,法官也是时不时的记录几笔。旁听的刘家父女听得云山雾罩,虽然大脑有点不够使,但是感觉方轶挺能白活的。

最难受的是书记员,向来以速记自傲的书记员,这次傻了眼,方轶讲话的速度稍微有点快,书记员的双手不住的敲打键盘但还是跟不上,只能郁闷的坐在哪听,等着休庭后跟方轶要辩护词。

……

临阵换将

随着男法官手中的法槌落下,庭审结束了。法官并未当庭宣布判决结果。

一场唇枪舌战,使得方轶已经筋疲力尽。庭审中因为精神高度集中,他忘了口渴,忘了疲劳,当法槌敲响那一刻,他的精神和身体猛然间松了下来,此时的他仿佛被榨干了一般,无力的拿出矿泉水连续喝了好几大口,用以湿润干的咽不下唾液的嗓子。

“方律师,您看这案子……”当方轶提着公文包疲惫的走出法庭时,刘华山和刘珊珊走了过来,刘华山问道。

“法官没当庭宣判,这也许是好事,先回去等消息吧。判决下来后,我会给您打电话。”方轶有气无力道。

“方律师,这都一点多了,咱一起吃个饭,您再回去吧!”刘华山看着方轶道。

“对,方律师,我们请您吃个饭吧。”方轶的当庭表现刘珊珊全都看在眼里,平心而论她对方轶的表现还是很满意的,当然也仅仅是庭审表现满意而已,如果结果不尽如人意,她依旧会背后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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