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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节(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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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女法官道。

“好的,审判员。被告人周光,你为什么刺伤周俊水,进而导致其死亡的?”检察员问道。

“周俊水是我二儿子,当天他喝了酒见我们老两口不顺眼,抄起地上的板凳砸在我老伴的腰上,我老伴被他砸倒,痛的哎呦哎呦直叫。

我一生气就骂了他几句,想去搀扶我老伴进屋,他却冲过来揪住我的衣服领子,一下把我抡到了一边,倒在地上……”周光将以往之事诉说了一遍,眼中露出了泪光。

不知道是为他老伴的受伤流泪,还是为自己生了一个造孽的儿子而流泪。

“被害人周俊水平时在村里也这样吗?我是指他对村里人和对家人平时是否也非打即骂?”检察员问道。

“是的,我儿子周俊水在村里坏事没少做,全村人都恨他,但是又拿他没办法。在家里平时对我们老两口也是骂骂咧咧的,喝点酒就动手打人。”周光道。

“我问完了!”检察员道。

方轶明白,检察员这么问是出于善意,只有让法官充分了解案发时的情况和村里人对被害人的评价,才能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的刑期。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女法官问道。

“需要发问。”方轶说完后看向周光:“被告人周光,既然你当时那么气愤,为什么选择用刀刺被害人的腿部,而不是刺其要害?”

“我……他是我亲儿子!我下不去手……”周光说完,浑身颤抖,老泪纵横。

“你刺他的大腿,本意是什么?”片刻后,见周光情绪缓和了些,方轶继续问道。

“我只是想教训他下,让他不要那么猖狂。”周光抹了把眼泪道。

是啊!天狂必有雨,人狂必有祸,做事与做人,千万别太过!方轶心中不由的感慨。

“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女法官道。

“……被害人周俊水常年酗酒,酒后对至亲之人实施家庭暴力;案发当日上午周俊水饮酒后,再次因琐事辱骂殴打其父母,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

被害人周俊水的行为与尊老爱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背道而驰。被告人周光系在遭受被害人周俊水殴打后,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刀追赶周俊水,后捅刺其腿部一刀。

从凶器来源及捅刺部位、次数分析,被告人周光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节制,犯罪情节、手段一般,主观恶性不深,属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人周光不存在法定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但本案性质极其特殊,属于没有法定减轻情节但需要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我们建议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周光有期徒刑六年。”检察员道。

“被告人自行辩护。”女法官道。

“我认罪认罚,希望法院宽大处理……”周光说着再次流下了眼泪。

有心无胆

“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女法官道。

“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没有法定减轻情节,但需要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案件。理由如下:

第一,被害人周俊水有严重过错,周俊水长期酗酒后辱骂、殴打、虐待其父母,为村民所共知。

经村委会多次调解,周俊水仍不知悔改,及至案发时仍在辱骂、殴打其父母。被害人周俊水的忤逆行为与尊老敬老的中华传统伦理相悖,不利于树立孝敬父母的道德风尚,对当代社会风气有着恶劣影响。周俊水的行为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目前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第二,本案属于激情犯罪,手段一般。

虽然案发当时被告人周光有追击被害人周俊水的情节,但是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害人周俊水在大门口反复辱骂周光,周俊水有反复挑衅的情节。被告人周光追出后虽有伤害行为,但从刺伤部位和刺击次数上看,周光捅刺周俊水右侧大腿仅一刀,有明显克制,犯罪情节一般。

第三,本案应宽大处理,适用缓刑。

被害人周俊水虐待父母的行为已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在当地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这也是该村三百余名村民及村三委集体请求对被告人周光进行宽大处理的原因。

考虑到被害人周俊水长期以来对父母不孝,而且在抢救过程当中,周光虽然没有到医院,但积极筹集资金,参与救治,事后又得到了亲属和村民的谅解。

同时考虑其家庭,被害人周俊水亲属认为周俊水有重大过错,并请求减轻对周光的处罚,现被告人周光妻子疾病缠身无人照顾,周光本身年龄较大,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建议的六年有期徒刑过重,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建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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