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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节(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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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为什么当时不申请公安机关返还车辆?而是采取极端手段开走丰田车?”方轶问道。

“当时银行催的紧,要起诉我,我实在没办法,一时心急就做了蠢事。”刘巧玲道。

“审判员,我问完了!”方轶道。

“下面由公诉人出示证据。”男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是一组证据,包括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明被盗车辆属于涉案车辆,被盗时属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被告人无前科。”男检察员道。

“被告人对证据有什么异议?”男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刘巧玲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男法官看向方轶。

“认可,没有意见。”方轶道。

“公诉人出示第二份证据。”男法官道。

“第二份证据,被告人刘巧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盗窃了涉案车辆,去银行抵债。”男检察员道。

“被告人对证据有什么异议?”男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刘巧玲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男法官看向方轶。

“对第二份证据认可,没有意见。”方轶道。

……

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一证一质,刘巧玲和方轶对案件的事实部分均表示认可,没有什么可说的。本案的争议点在罪行认定上。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下面由公诉人发言。”男法官道。

要不要考虑下变更指控罪名?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刘巧玲明知涉案丰田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采取秘密手段将车开走,表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盗窃罪。完毕。”男检察员道。

“被告人进行自行辩护。”男法官道。

“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丰田车是我家的,后来公安机关也认定了车辆属于我家合法财产,并进行了返还。

我是因为银行催债催的太紧,又要起诉我,所以才一时糊涂把扣押的丰田车开走。此前我从未做过违法犯罪的事,一直是个好公民……”刘巧玲把她能想到的好词一股脑都说了出来。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男法官道。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巧玲在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了车辆被依法扣押的情况下,对被扣押的车辆予以转移,此后刘巧玲并未以车辆丢失为名向司法机关索赔,也未获得司法机关的赔偿,可见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所想的仅仅是把自家合法拥有而被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财产拿回去,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完毕。”方轶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男法官道。

“公诉人认为,不管被告人刘巧玲将盗取的车辆用在何处,如何应用,归根到底她是为了一己私利采用非法的手段开走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人窃取本人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车辆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即盗窃罪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理,即按照盗窃罪处理。”男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男法官道。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涉案车辆系被告人刘巧玲和其丈夫共同购买,二人对该车辆拥有所有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扣押,予以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亦规定,扣押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

从上述规定可见,被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并没有改变所有权归属,仍属于原所有人所有,公安机关只是依照法律规定具有合法占有权。

本案中的涉案车辆系被告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物,但在司法机关合法占有、控制期间,能够成为盗窃的对象。

尽管涉案车辆能够成为被告人刘巧玲盗窃的对象,但并不意味着被告人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是否构成盗窃罪,还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定。

本案中,刘巧玲采取非法手段取回自己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是否构成盗窃罪,要结合其主观目的而定,不能仅看表象。

首先,公安机关对涉案车辆依法扣押后,银行催收车贷,准备起诉被告人,被告人刘巧玲得知后才有了非法取回车辆的想法,因此,被告人转移涉案车辆的直接目的是偿还银行的贷款,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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