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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节(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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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新证据,但是我觉得杜建军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是值得商榷的。

我昨天去法院调过案卷了,看了下贵院提交的证据和相关文件,事实方面我没有什么可说的。

但是从适用法律上,有些异议。我觉得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上看,杜建军不一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方轶道。

“哦?我们不这么认为。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被告人杜建军以煤矿占用土地,给予的补偿过低为由,煽动和组织村民围堵煤矿的公路和井口,严重影响煤矿正常生产。

当煤矿按照与村民达成的协议支付了占地补偿款后,被告人杜建军等人仍向煤矿提出赔偿地上物补偿费、集体土地补偿费、行政拘留损失、民事诉讼败诉损失等要求,并以焚灭煤矿等相威胁,迫使煤矿赔偿十五万元。可见杜建军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

我们应当从整体上看待本案,将案发当天所发生的事情与整个事件联系起来看,煤矿的老板聂震系受到整个事件的威胁而陷入恐惧并交付十五万元。

故杜建军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用语言威胁和聚众滋事的手段,强索财物,数额巨大,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蔡检察员说完看向方轶。

她想看到方轶吃瘪的表情,以满足她的好胜心,但她终究还是失望了。

“嗯,我部分同意您的意见,下面我说说我的看法。

您刚才说杜建军煽动和组织村民以堵井口、公路,让煤矿无法正常生产,把煤矿搞垮,焚灭煤矿等语言相威胁,迫使煤矿老板聂震支付了各种赔偿款、补偿款十五万元,具备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这一点我同意您的说法。

但是杜建军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不能只看客观要件,关键在于对其主观故意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主观和客观相统一,才构成犯罪,这点我想我们之间应该没有什么分歧。”说完后,方轶看向蔡检察员。

蔡检察员没有说话,点了下头,算是表示同意。

“如果杜建军具有非法占有煤矿老板聂震财物的主观目的,他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能认定他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我认为,不能认定杜建军具有非法占有聂震财物的主观目的,理由如下:

一、“非法占有”的含义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物权受法律保护,要取得他人财物,一般有两个途径,1、依照法律规定取得;2、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取得。

如果行为人蔑视法律的存在,对他人财物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又不支付相应代价,违反法律法规,规避正当市场行为,以零成本的方式,强行获取他人财物,这种行为属于非法占有。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侵占、诈骗等,就属于非法占有型侵财犯罪。”

有混的这么惨的大律师嘛!

“二、本案起因

回到本案,根据贵院提交的证据和案卷材料,本案系煤矿为了发展征用村民土地引起的权利纠纷。

煤矿征用了杜建军所在村组的土地,虽然支付了补偿款,但是杜建军等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进而要求煤矿增加补偿金额,同时还认为煤矿实际多占了村集体土地,应当对多占的土地进行补偿。

从客观上讲,煤矿给村民的补偿标准确实过低,否则煤矿不会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杜建军等村民与煤矿之间的纠纷属于土地征用过程中引发的民事纠纷,这种权利冲突在征地过程中非常普遍,属于民事争讼的常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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